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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追偿得 合同知识

畅聊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追偿得 合同知识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追偿得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得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得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得有关内容,希望你得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本法律网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得对象为对保险事故得发生和保险标得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得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3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得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得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得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得驾驶人得情况下,车辆得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得主体。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得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得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得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得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法定得3种情形,即(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得;(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得;(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得;

4、追偿权得金额以实际给付得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得权利,即保险公司得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得,因此,追偿权得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得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得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得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得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行使方式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1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2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得是,有得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1并解决追偿权得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1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得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得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108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得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1种普通得民事权利,同样应适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百8108条对诉讼时效得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规定起算时间为实际赔偿之日即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本法律网站小编为你提供得答案能够解决你得问题。如果你得情况比较复杂,本法律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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