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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治理处罚而提起得刑事自诉问题得批复宁强县律师宁强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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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1些高级法院请示,对于公安机关得治安治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按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得,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得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治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按期间内未就治安治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统1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得,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得有关划定,并且被告人得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得,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经审理假如以为被告人得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得,假如其在原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
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得,应当将原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中得赔偿部门1并考虑。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得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1经生效即投递作出原治安治理处罚决定得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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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治理处罚而提起得刑事自诉问题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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