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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题目得批复[失效]宁强县律师委托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题目得批复[失效]宁强县律师委托合同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文  号:法经复[1989]7号发布日期:1989-8-21执行日期:1989-8-21失效日期:1996-12-3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8)173号请示收悉。

    关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诉案件受理的题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须在法按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要求,提出上诉状及副本。

      二,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哀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理由合法,可以酌情准许适当延长。

      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哀求延期的;或者哀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又未递交上诉状的;或者哀求延期获准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讯决或者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准许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而不应作为上诉案件受理。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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