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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辞怀孕延续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托辞怀孕延续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假称有身延续合同 劳动合同效力若何?  2011年10月,陈某与一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陈某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

    

数天后,陈某答复称本身已有身,并附上了医院的诊断证实。

    

公司遂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暗示因为陈某处于“三期”,劳动合同限期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2013年11月,陈某提出告退,两边排除劳动关系。

    

后公司观察发明陈某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有身,她提供的证实都是伪造的。

    

公司认为,陈某谎称有身欺骗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公司多付出的10个多月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用度应予返还。

    

  陈某则认为,2012年9月,她被诊断为早孕,因为其属于高龄产妇,不久后流产,同年发明再次有身,直到2013年5月最先休产假,2013年8月生一男婴。

    

但陈某未提供任何流产的证据,也没有任何流产后的医院记录或医疗举动,在此时代陈某一直在公司事情,因此两边的劳动关系正当有用,差别意该公司的请求,于是发生争议。

    

  律合劳动法专家认为: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元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排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陈某提供证据证实本身有身时,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但陈某在3个月内有身,流产,再有身,且其在有身时已是高龄产妇,假如在有身前方才流产,是后续医疗必需高度存眷的事实,不行能不存在任何记录或者医疗举动。

    

同时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有身流产再有身违反糊口知识,其陈述存疑。

    

  且陈某没有提供曾流产的任何证据。

    

综合这些证据质料我们可以认为陈某于2012年9月奉告公司其已有身的事实不真实,直到两边合同期满后陈某刚刚有身,因此陈某提供虚伪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合同无效时代公司向陈某提供劳动的法令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按照劳动数目领取报答,但不享受休假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因此陈某未事情时代所得工资和劳动合同无效时代原告为被告付出的社会福利待遇,贸易保险所得,人力资源办事用度陈某均应予以返还。

    

  嘉宾为你辩护网朱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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