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房产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关于浅谈被撤销、注销后公司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几个题目

关于浅谈被撤销、注销后公司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几个题目

 

     

  浅谈被撤销,注销后公司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几个题目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轨制中,存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的很多题目。

     如何既知足公司出资人的利益,又知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公司法律轨制设计必需要加以留意。

     假如要公司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入市场经济的发铺。

     同样,假如不能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泛起,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铺。

     而公司法律轨制通过对公司法人轨制的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进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公司法律轨制。

       现行公司绝管已经划定了公司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但是显得不够充分: 没有留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没有留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没有公司终止后对社会环境侵害的法律责任承担;没有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

     在社会实践中,已泛起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背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在我国公司法中无法找到这种情形下救济当事人的规则。

     固然,公司法划定了对注册资本虚假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对受害是的救济无济于事;公司法人的投资者或主管部分的清算义务的界定没有明确划定等各种情形。

     这些被撤销及注销的公司法人显得尤为凸起,由于这些公司法人的财产状况存在有重大的缺陷或已基本无任何财产,使得公司法人的社会责任: 其中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难以得到保障。

     下面就对以上所涉及的几个题目谈谈笔者自己的望法。

       一,在公司法人设立的过程中,公司法人的治理机构?

天津专业房产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