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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得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得部门给付内容达成新得协议得应否立案得批复宁强县律师居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得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得部门给付内容达成新得协议得应否立案得批复宁强县律师居间合同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民立他字[2001]第3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门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讯委员会多数人意见。

    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划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相关法规:事项 人民法院 其中 内容 协议 当事人 执行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期限 法律文书 生效 申请 确定 立案 给付 超过 达成 部门 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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