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得划定》得通知宁强县律师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得划定》得通知宁强县律师买卖合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交发[1990]8号发布日期:1990-6-16执行日期:1990-6-16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讯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划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收拾整顿,仓储保管,接取投递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治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功课,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背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功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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