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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得通令宁强县律师宁强县律师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得通令宁强县律师宁强县律师论坛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秘字第413号发布日期:1950-9-18执行日期:1950-9-18各级人民法院:  接中心人民政府厅秘字第853号公函,邓颖超等委员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 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

    审查意见:建议中心人民政府核办。

    经大会通过,转送本院核办,兹经本院第七次委员会议议决:"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讯婚姻案件,凡遇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或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哀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时,应请当地 妇联,派代表陪审”。

    以上决议,希各级人民法院照办,并于本年10月15日前,将办理情况,函报本院,以便收集收拾整顿,预备向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讲演。

      附:提案第十一号  案由: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 妇女联合会派代表陪审或协助处理。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已宣布施行。

    我们以为各地各级 妇女联合会,一方面应协助执行中心人民政府的婚姻法,贯彻婚姻政策;一方面应保证妇女权利,故有义务匡助法院处理婚姻案件,以收通力合作之益,而使新婚姻法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

      办法: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凡遇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 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或协同处理。

      提案人:邓颖超  副署人:李德全  张琴秋  陈少敏  沈兹九  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但应删往"协助处理”或"协同处理”一句。

    建议中心人民政府核办。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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