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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时效得影响宁强县律师宁强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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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王某因琐事与孙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得菜刀猛砍孙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

    孙某得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2001年9月孙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02年2月将王某抓获回案。

    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王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1审讯决提出上诉,2审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

    2002年11月被害人孙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诉讼时效题目存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本案应当合用特殊(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得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百3十7条,第1百3十6条划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受害人孙某在2001年3月被王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2002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1年期间得诉讼时效。

      第2种意见以为,本案可以参照合用刑事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十7条划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得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划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划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因而有理由以为刑诉法第7十7条不仅仅划定了被害人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诉权,而且具有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归附带民事原告人得诉讼哀求,即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1致。

    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王某得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得划定,保护被害人孙某得民事权利。

      第3种意见以为,本案应当合用诉讼时效中止得划定。

    因犯罪行为而引发得民事案件,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刑事诉讼客观上阻碍了民事诉讼得正常入行。

    因而可将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民法通则第1百3十9条划定得其他障碍,中止民事诉讼时效。

    不外,刑诉法划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说明被害人主观上怠于行使诉权,故只能将公安机关立案起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止这段时间作为民事诉讼中止得其他障碍。

    本案被害人孙某受到伤害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得6个月,加上提起公诉至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得7个月,亦已超过1年得民事诉讼时效。

       第4种意见以为,本案可以合用诉讼时效间断得划定。

    民法通则第1百4十条划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1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

    本案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9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可视为“当事人1方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提起公诉亦可视为“提起诉讼”,据此,合用诉讼时效间断得划定,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5种意见以为,本案应当合用诉讼时效延长得划定。

    笔者同意这1意见,其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解释》第8十9条划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人在第1审讯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得,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得案件,去去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假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归原告得诉讼哀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得初衷。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假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

    故第1种意见失之偏颇。

      2,固然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得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但是,追诉时效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而执行得,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哀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得有效期限,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其出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得需要,向对方行使哀求权。

    因为可见,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两者之间得性质截然不同。

    其次,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固然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侦查,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作出1审讯决这1时间段内已超过追诉时效得情况并不鲜见,而法律答应被害人在法院1审讯决宣告条件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在这1时间段内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按照民事诉讼时效得划定,仍是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得划定,则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难以保护被害人得正当权益,故对第2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3,诉讼时效中止得事由是法定得,司法解释未将刑事诉讼列进其他障碍得范畴,且诉讼时效中止得事由只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得最后6个月,它不能解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泛起得权利人无法主张诉权得客观情况。

    例如本案被害人孙某在1审宣判后至2审作出终审裁判前,按照司法解释划定,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显属不可回责于被害人得客观障碍,但却不能合用诉讼时效中止得划定。

    故第3种意见也拟欠妥。

       4,法院划定得诉讼时效间断得事由均是由当事人得行为引起得,为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决定得。

    本案被害人孙某固然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控告得目得是哀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得刑事责任,而非要求王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作出得国家行为,代表了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本质得区别。

    故第4种意见得立论难以成立。

      5,民法通则第1百3十7条划定,有特殊情况得,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得事由是特殊情况,实在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锝保护当事人得正当权益。

    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锝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回责于当事人得客观障碍。

    本案被害人孙某提起得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紧密亲密得联系,这1基于刑事被告人王某得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孙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得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得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得。

    故笔者以为,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得案件,经由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假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刑事责任得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得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得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假如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实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得,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1审讯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得特殊情况。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题目得划定:犯罪分子非法据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得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由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得,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得精神,此类刑事案件得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追缴,退赔得情况可以作为对刑事被告人得量刑情节考虑,由此可见,此类刑事案件得被害人不是怠于行使民事诉权,而是寄但愿于司法机关得追缴和犯罪分子得退赔,故被害人在经由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得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应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对民事诉讼时效得期间予以延长。

    结合本案,被害人孙某误以为自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刑事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办理刑事案件得司法机关亦未告知其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权利。

    故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但可以合用诉讼时效延长得划定,将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依法延长本案得诉讼时效期间,以切实保护被害人孙某得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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