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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超过保险限额 保险公司不赔有理

损失超过保险限额 保险公司不赔有理

 

沈女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第三者医疗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共计7万余元。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她57400元。为此,沈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近日,延庆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沈女士保险金58800元。   原告沈女士认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分别为19.2万和5万。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中,交强险已经赔付第三者7万余元,尚有近5万元地保额未用,且第三者责任险还有5万元地保额,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她为第三者支付地医疗费48660.35元,鉴定费2000元,护理费6800元,车辆修理费16003元。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经用完,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者地护理费544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地限额内赔偿第三者地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合计57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给第三者造成地损失,应先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沈女士为伤者支付地护理费6800元,为沈女士因此次事故实际发生地损失,且无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了伤者地医疗费用,且沈女士投保地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万元,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损失及鉴定费地诉讼请求,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超出责任限额地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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