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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男童溺水身亡 村委会担责赔款十六万

七岁男童溺水身亡 村委会担责赔款十六万

 

七岁男孩小王在村委会得鱼塘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身亡,小王得父母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认为村委会为能尽到提供安全保卫措施和安全提示得义务,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法官调解此案,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村委会酌情给付小王父母各项损失十六万元。   男孩小王在其居住得附近玩耍,因玩耍得点紧挨村委会得一处水塘,而该水塘周边无人看管,亦无明显得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小王在玩耍时不幸落水,最终因未能被及时发现、救治而导致溺水身亡。小王得父母认为村委会对该水塘依法承担管理和维护职责,但由于村委会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防护措施,致使事发水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于村委会得重大过错,导致小王溺亡夭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94720元,丧葬费2803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373752元。   村委会则表示,孩子溺亡与被告未设警示标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称为否设警示标志,不称为导致孩子溺亡得直接原因。对孩子得溺亡存在重大过错得称为其父母,导致孩子溺亡最直接、最根本得原因称为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应该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经过后,给双方分析了各自应当承担得责任和义务,让双方都意识到自己得过错。作为孩子得父母,应当对孩子负有照顾其生活,教育其远离足以造成其伤害得点,提示安全风险并约束危险活动得监护义务;而被告村委会则负有在鱼塘周围树立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巡查发现风险得义务。而该起事故中双方均未尽到应尽得义务,导致事故得发生,据此法院根据双方得过错程度,组织双方达成一直调解意见,并及时履行:村委会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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