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律师:转按揭贷款宁强县律师:转按揭贷款
一、按揭与转按揭的概念 按揭是香港的鸣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贸易银行的正式文件中称为个人住房典质贷款,即借款人在支付了首付款之后,以所购住房作为典质物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剩余房款的贷款。 顾名思义,转按揭就是转让个人住房典质贷款(以下称为按揭)的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按揭是债权;而对于借款人来说,按揭是债务。 根据转让主体不同,可以将转接揭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即借款人将在甲银行办理的按揭转到乙银行;债务转让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的转让,即原借款人将按揭转给新借款人。 香港地区的转按揭主要是债权转让,而我海内地现阶段的转按揭还仅限于债务转让。 因为各家银行按揭利率各不相同且常常变动,提供的优惠前提也有差异,对于不同借款人来讲,在不同时间将按揭由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是有利可图的。 而且,在香港地区办理转按揭手续相称简朴,借款人只需支付5000港币的律师费,所有手续都由律师来完成,加上各家银行出于竞争需要,一般都替转到本行的借款人交纳5000元律师费,实际上借款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更是刺激了转按揭的发生。 而在内地,按揭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同一制定,各家贸易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办理时间大致相同,对于借款人而言,银行提供的基本是无差异服务,在哪家银行办理按揭都一样,因而没有债权转让的必要,这也是目前内地转按揭业务仅限于债务转让的原因。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转按揭(以下凡没有特殊说明,仅指债务转让)的需求呢? 一是借款人转让作为典质物的住房。 根据《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办法》的划定,借款人转让设定典质权的房地产,必需经由典质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了债所担保的债权。 购房人在购买原借款人转让的住房时,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 转按揭将这两个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缩短了交易时间,利便了买卖双方。 二是借款人连续违约达到一按期数。 根据典质合同(或主从合一的按揭合同)的商定,当借款人连续违约达到一按期数(一般为三个月)时,典质权人有权处分典质物。 假如采用强制拍卖等手段,受快速变现的影响,典质物价格一般大打折扣,拍卖所得价款可能不够偿还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和借款人的损失。 而通过转按揭,房屋转让为正常交易,可以避免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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