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房产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160713563

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划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全面履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天然倾向,劳动合同天然增加的义务,双方也应当履行。

    
  附随义务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义务,固然劳动合同未作商定,也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确当然义务: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忠诚义务,包括工作绝力避免用人单位利益受损害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害、不得为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工作过程中遇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立刻汇报等。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等义务,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劳动者不受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为劳动者提供发铺机会等。

    
  (二)劳动者亲身履行原则。

    劳动者亲身履行,是指劳动者必需本人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经由慎重选择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选择了劳动者,就是选择了该特定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能力,而不是选择了一般的劳动能力。

    所以,劳动者只能以本身蕴涵的为用人单位所选择的劳动能力亲身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三)继续履行原则,即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条件下,未泛起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前提没有较大变更时,劳动合统一般应当继续履行。

    

天津专业房产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伟
执业证号:11201201110306377
联系电话:15160713563
电子邮箱:929192336@qq.com
QQ/微信:929192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院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