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为您推荐】巨鹿县律师吴兴区律师临城县律师元氏县律师沈河区律师魏县律师临西县律师跟着社会的发铺,很多原有的公司因适应不了新的社会大环境或者跟不上时代潮流,面临着破产或者倒闭,这时,很多公司选择转让股权而依附于其他公司,那么,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都有什么划定呢?我们来一起了解下。 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前提限制。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划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锁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前提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锁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划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 "第146条划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划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治理中的治理论占主导的思惟有关,但将行政治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轨制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划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同等行使权利不相当。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前提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划定: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杜尽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正当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划定: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治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划定。 "1997年7月对外商业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划定》第20条划定: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划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依照法律划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需在10日内注销该部门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划定: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典质权的标的。 "这里的"典质权的标的”应当更为正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 由于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划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 假如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回于一人。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前提,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入行。 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划定。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商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平等。 如部门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商定,公司与部门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前提下归购股权的商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详细体现。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相关划定,在入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了解法律对此的相关划定,根据自己的公司性质不同,来确定股权转让相应的一些前提,并且确保入行公司股权转让的正当性和公道性,以使自己的利益损失减到最小,假如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可以事先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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