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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的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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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的有效与否,决定着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可以良好的治理,它对合同的治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那么。

     大家知道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吗?有没有什么规范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具体的先容一下。

     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工程劳务分包流动的监视治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存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功课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举措措施工程中的劳务功课发包给劳务功课承包人,由劳务功课承包人按商定完成劳务功课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功课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功课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治理部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同一监视治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施展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尺度,回集企业信用信息,促入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功课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功课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功课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功课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功课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功课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入进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功课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尺度,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定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尺度,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功课内容变更,卡脖子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功课职员的治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治理商定入行罚款的尺度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功课验收的前提及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与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划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商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治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商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功课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商定;(二)工人工资,治理费,工具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商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商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施工过程中劳务功课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功课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对劳务功课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存案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相结合的方式入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治理信息系统入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功课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尺度,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职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二)在京施工职员项目用工存案花名册;(三)未入行身份认证职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实行劳务功课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入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二)中心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入京存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划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划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划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划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商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划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存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职员项目用工存案花名册上加盖存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功课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存案手续。

     在京施工职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治理信息系统记实变更职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合同解除前提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存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答应其他承包人入进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功课入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明确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机构和治理职员。

     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职员应当经由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职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治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存案之日起至该劳务功课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入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治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治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入行查询,如以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尽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商定组织劳务功课职员完成劳务功课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功课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划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实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职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职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门的价款应当按入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商定,一方当事人拒尽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商定的对方通信地址投递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确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存案后入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存案的情况下要求或答应承包人入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的劳务功课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功课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功课入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统一劳务功课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存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功课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商定及时将该劳务功课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尽将该劳务功课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视治理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存案,履约信息的记实,使用和公示轨制。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治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存案,履行等流动的监视治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视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驻京治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视检查轨制,采取按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入行监视检查。

     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正当;(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增补协议;(四)劳务分包合同存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六)在京施工职员存案情况;(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回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治理轨制,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治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入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宣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划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明确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职员的;(二)发包人将劳务功课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入场施工的;(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入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职员存案的;(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八)承包人未按划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九)发包人,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划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功课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划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发下班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商定答应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入度款同期支付的;(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存案,解除存案等手续的;(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划定入行劳务功课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十六)劳务功课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商定将该劳务功课及时交付发包人的;(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划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视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功课: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功课的;(二)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劳务功课职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三)发包人,承包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功课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进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存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撤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入行资质处理;中心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治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入行资质处理。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工作职员对劳务分包合同存案信息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职员对不符合存案前提的劳务分包合同予以存案,或者市或区县建委工作职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治理轨制,首先,必需要制定赏罚条例,对于违背划定的行为一定要重办,来警示大家,对于好的治理方法,可以入行奖励,进步大家的介入治理的积极性,另外,一定要按期落实轨制的执行情况,更好的落实好政策,更多相关题目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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